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从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01********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3780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85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判决被告从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邱明玮剩余借款本金85041.3元、利息2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85041.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邱明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598元,由原告邱明玮负担398元,被告从鹏负担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8-31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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