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7********3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26667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恢13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传民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91,900元;二、被告薛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传民支付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25,490元;三、驳回原告魏传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魏传民负担339元,由被告薛飞负担3,0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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