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默连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9********2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民终2164号
案号
(2019)冀0184执5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8)冀0184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孙中林工程款872611元及利息(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17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上诉人默连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525元由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5050元,由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默连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5-07
发布时间
2019-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0184执560号
立案日期
2019-05-07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87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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