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燕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2********1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3民初3263号
案号
(2019)苏0413执44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燕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鲁艳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9日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承担诉讼代理费10000元。二、如被告毛燕东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鲁艳有权以被告毛燕东提供的抵押物,即常州市金坛区仓房3-201室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被告毛燕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2-26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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