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燕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2********1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3民初3263号 |
案号 |
(2019)苏0413执4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燕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鲁艳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9日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承担诉讼代理费10000元。二、如被告毛燕东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鲁艳有权以被告毛燕东提供的抵押物,即常州市金坛区仓房3-201室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被告毛燕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