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28********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002民初4438号 |
案号 |
(2020)桂1002执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麦伟霖、韦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彬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6年8月起,按11.1%年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麦伟霖、韦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吕彬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4月28日起,按合同编号b:[家]字[邕]行[南湖]支行[2014]年[1365]号工商银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麦伟霖、韦娟自2016年8月起至2018年4月止每月支付14800元利息抵扣第一、二判项的相应利息。三、被告麦伟霖、韦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彬借款本金100000元;四、驳回原告吕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案件受理费22850元,减半收取11425元,由原告吕彬负担3800元,被告麦伟霖、韦娟负担76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