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文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5********6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25民初2858号 |
案号 |
(2020)冀0925执7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雁超货款5858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雁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632元,由被告张文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