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松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82********5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72民初1169号
案号
(2020)津72执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巡回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松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秀海船款26万元;二、被告马松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秀海上述款额的利息(其中20万元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6万元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王秀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王秀海负担196元,由被告马松松负担2554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马松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依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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