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102民初7720号 |
案号 |
(2018)鲁1102执17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行日照分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借款本金21 900 000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2月15日利息为1 740 981.16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日照百海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航宇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少兵、王莉、朱世明、王娜对本判决第一项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对被告山东锦安电气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所负债务,有权在2 190万元债权余额内就日五工商抵登字(2014)第0297号抵押登记证书项下机器设备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有权在2 190万元债权余额内就鲁(2016)日照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833号项下日照百海贸易有限公司房权证市字第20151114007号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就日房权证市字第20130201006号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实现上述两项抵押权的费用首先从抵押物变现中扣除,不在上述债权余额内。四、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 300元,减半收取75 650元,保全费5 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时间 |
2018-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