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凡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8********1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8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128执3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凡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张安祥借款15 000元,并自借款之日2017年11月9日起,按约定借款月利率1.5%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至实际履行借款本金15 000元之日止; 二、准许原告张安祥撤回对被告于文华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孟凡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