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凡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8********1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28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黑0128执3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凡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张安祥借款15 000元,并自借款之日2017年11月9日起,按约定借款月利率1.5%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至实际履行借款本金15 000元之日止; 二、准许原告张安祥撤回对被告于文华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孟凡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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