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2********1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执9792号 |
案号 |
(2020)黑7102执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2019)黑0103民初5282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磊、刘瑜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借款本金569963.20;二、被告宋磊、刘瑜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上述借款利息(截至2019年4月17日利息为17217.28元;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40%的150%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1元,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承担85元,被告宋磊、刘瑜晶、付晶玉、宋国华承担483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