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子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02********5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惠博法民二初字第97号 |
案号 |
(2019)粤1322执恢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一张子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人民币3418428.93元及利息给原告惠州市宏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中利息按月利率15‰及如下时间、数额计算至还清之日止:1、以本金947544.26元从2013年3月19日起;2、以本金940968.84元从2013年6月19日起;3、以本金1529915.83元从2013年7月5日起。二、被告惠州市翔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涂秀巧、骆万平对被告一张子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一张子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律师费60000元给原告惠州市宏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原告惠州市宏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张子欣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江畔花园第三栋2楼B单元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1774386号)、惠州市江畔花园三栋2楼C单元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1774384号)及被告三涂秀巧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江畔花园十一号小区3栋1B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709301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惠州市宏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2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40120元,由被告张子欣、惠州市翔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涂秀巧、骆万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