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2********0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2民初7420号 |
案号 |
(2020)湘1002执19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东方欠款本金164 669元;二、被告冯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东方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9 640元,2019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另行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冯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3元,由被告冯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