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02********0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02民初7420号
案号
(2020)湘1002执19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东方欠款本金164 669元;二、被告冯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东方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9 640元,2019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另行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冯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3元,由被告冯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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