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4********1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11民初3986号
案号
(2020)湘0111执5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贺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6 951.35元,并支付利息、滞纳费(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为1 812.75元,后续利息、滞纳费以116 951.3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贺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1 299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 476元,由被告贺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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