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燕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381********3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381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5381执14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郑燕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借款本金31948.66元及应计利息(以借款本金31948.66元自2019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2.23%计算至还清借款日止)给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二、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郑燕洪提供抵押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粤wta312,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330010364280)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案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实际收取344元[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郑燕洪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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