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燕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381********3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381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5381执1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郑燕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借款本金31948.66元及应计利息(以借款本金31948.66元自2019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2.23%计算至还清借款日止)给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二、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郑燕洪提供抵押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粤wta312,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330010364280)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案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实际收取344元[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郑燕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