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7********4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1875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14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萍、秦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君润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金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金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君润恒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补偿款2979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799000为本金,自2019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波君润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金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金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君润恒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的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7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4950元,合计196745元,由被告曹萍、秦建荣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其中195797元由法院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账户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账号:6232636101102682250。)公告费950元,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