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721********45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05民初1265号
案号
(2020)粤0705执50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平、李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永昌典当行有限公司清偿典当本金280000元及综合费用(综合费用以典当本金2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3日起按月2.5%费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张平、李琼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原告江门市永昌典当行有限公司可依法申请拍卖、变卖被告张平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葵湖东路永安花园11座202的房屋,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时间
2020-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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