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钮伟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6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1151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58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钮伟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2767.42元、逾期保费6113.97元以及违约金(以62767.42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54348367);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元420,由被告钮伟春负担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扣除其应承担的诉讼费420元,余款2400元本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7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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