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21********1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103民初1165号 |
案号 |
(2020)桂1103执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苏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贺州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