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艳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5********2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103民初2076号 |
案号 |
(2022)桂1103执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魏艳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贺州市平桂区西湾天宇粉体厂(经营者:张优玉)货款9105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9105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魏艳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