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逊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6********4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102刑初378号 |
案号 |
(2022)桂1102执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张逊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行政拘留折抵刑期五日,刑期起止时间见执行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的罚款人民币300元应予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人民币17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