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红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1********16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3民初68号 |
案号 |
(2020)冀0123执9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谷松盼、徐莹坛共同偿还原告河北东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50000元及利息(至2018年9月15日止的利息为313916.23元;2018年9月16日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37375‰计算);二、如被告谷松盼、徐莹坛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原告河北东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享有以下抵押权:1、以被告张红丽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张红丽以其名下位于裕华区槐安东路123号石家庄裕华区万达广场商务综合楼2-1401(房产证号为: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27001号)在98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以被告张红丽提供抵押的坐落于裕华区槐安东路123号石家庄裕华区万达广场商务综合楼2-1424(房产证号为: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26997号)在62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以被告王军峰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东高新湘江道319号孵化器c-1-808(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开字第730016181号)在156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以被告王军峰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东高新湘江道319号孵化器c-1-809(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开字第730016182号)在159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47247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