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沙印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2********6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81民初2461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27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金凤、张朔、王艳双1122000元;二、被告沙印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金凤、张朔、王艳双561118元;三、驳回原告张金凤、张朔、王艳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01元,减半收取 10550.5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张金凤、张朔、王艳双负担738.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负担6541 元,被告沙印波负担52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