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景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03********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1民初1221号 |
案号 |
(2020)冀0921执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沧州平林林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胡金栋借款本金275万元及以275万元为本金计算的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孙景峰和被告付海霞对第一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 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沧州平林林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付海霞和被告孙景峰共同负担19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