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景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03********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21民初1221号
案号
(2020)冀0921执7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沧州平林林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胡金栋借款本金275万元及以275万元为本金计算的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孙景峰和被告付海霞对第一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 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沧州平林林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付海霞和被告孙景峰共同负担194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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