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卫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2********03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002民初3425号
案号
(2020)湘1002执32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告曾卫敏签订的《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家装贷信用)》(编号:430700007-0013-20161024960);二、被告曾卫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借款本金800 00元,利息9176元(本息暂计至2018年7月12日,后续本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以实际清结为准);三、被告曾卫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律师代理费53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2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182元,由被告曾卫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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