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正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5********38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25民初1102号
案号
(2020)赣0725执5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承城、张正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000元、利息3541.15元,合计23541.15元;二、被告王承城、张正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支付2019年8月24日起至本金还清止的利息 (按月利率14.67‰计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被告王承城、张正秀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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