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0102********0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7105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7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603570元及截至2019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2350118元,并给付自2019年12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6035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75%计算);二、被告刘一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525元,由原告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807元,由被告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84718元,被告刘一对被告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的84718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