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凤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56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0881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67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怡和时装面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9020元及相应的利、罚息(以本金58902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21日至2015年3月19日,按照年利率10.8%计算;从2015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吴江市怡和时装面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0元。三、被告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吴江博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怡和时装面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雄鼎有限公司、沈法娜、沈华平、汝雄飞、贾利忠对被告吴江市怡和时装面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其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用在6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沈凤鸣、徐婷以其与被告沈法娜、汝雄飞的夫妻共有财产对被告吴江市怡和时装面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其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用在6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0022元,保全费3670元,公告600元,合计14292元,由被告吴江市怡和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吴江博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8-18
发布时间
2017-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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