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秀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28********1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25民初1772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秀荣、郭彦平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100元、借款服务费1100元,共计102200元;并支付逾期后的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刘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服务费、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4元,由被告郭秀荣、郭彦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