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燕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401********4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3民初10996号
案号
(2020)湘0103执48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燕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9887691元;二、限被告燕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计算至2019年10月23日的资金占用费706598元,及从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欠付金额9887691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三、被告何枚芬对被告燕翔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燕翔、何枚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6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942元,由被告燕翔、何枚芬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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