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根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1********0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425民初291号
案号
(2020)赣0425执恢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修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由被告张静偿还给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垫付的赔偿款55399.18元;由被告黄根金偿还给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垫付的赔偿款23742.51元;被告张静、被告黄根金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29元,被告张静负担1245.30元,被告黄根金负担533.7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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