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信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8********5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21民初5257号 |
案号 |
(2017)湘0121执1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信兵、长沙史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欧阳述艺借款本金人民币60670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两分的标准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信勇对被告刘信兵、长沙史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039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欧阳述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0元,财产保全费860元,共计1840元,由被告刘信兵、刘信勇、长沙史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6-16 |
发布时间 |
2017-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