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3********12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8民初861号 |
案号 |
(2020)冀1028执7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初丽娜、王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刘仁龙借款本金19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2月17日起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75元,由被告初丽娜、王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