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亮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1********15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82民初1233号 |
案号 |
(2020)冀0582执6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国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忠印借款本金39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已付利息2100元应从中扣除)。二、被告姜国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忠印自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10月9日依本金49200元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6166元。 三、被告吕亮亮对被告姜国栋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姜国栋、吕亮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