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亮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21********15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82民初1233号
案号
(2020)冀0582执6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国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忠印借款本金39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已付利息2100元应从中扣除)。二、被告姜国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忠印自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10月9日依本金49200元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6166元。 三、被告吕亮亮对被告姜国栋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姜国栋、吕亮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时间
2020-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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