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2********05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82民初1121号
案号
(2020)冀0582执7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翟英、薛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利敏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及利息925510元(自每笔借款之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的利息),并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杨利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72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6000元,由被告翟英、薛飞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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