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2********0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82民初1121号 |
案号 |
(2020)冀0582执7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翟英、薛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利敏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及利息925510元(自每笔借款之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的利息),并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杨利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72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6000元,由被告翟英、薛飞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