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小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32********03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732民初583号 |
案号 |
(2020)冀0732执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赤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王常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盛美荣借款3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4日按照年利率24%付息,直至给付之日;二、孙小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盛美荣借款4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25日按照年利率24%付息,直至给付之日;三、王常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盛美荣借款5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3日按照年利率24%付息,直至给付之日;四、王常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赵万英借款15000元,并自2017年7月31日按照年利率24%付息,直至给付之日;五、王常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赵万英借款15000元,并自2017年7月7日按照年利率24%付息,直至给付之日;六、王常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赵万英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元,王常富负担2600元,孙小利负担7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赤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