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小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32********03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732民初583号
案号
(2020)冀0732执1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赤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王常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盛美荣借款3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4日按照年利率24%付息,直至给付之日;二、孙小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盛美荣借款4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25日按照年利率24%付息,直至给付之日;三、王常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盛美荣借款5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3日按照年利率24%付息,直至给付之日;四、王常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赵万英借款15000元,并自2017年7月31日按照年利率24%付息,直至给付之日;五、王常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赵万英借款15000元,并自2017年7月7日按照年利率24%付息,直至给付之日;六、王常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赵万英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元,王常富负担2600元,孙小利负担7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时间
2020-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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