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雄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2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4刑初172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中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雄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三、作案工具扳子两把、改锥一把、钥匙两把、液压钳一把、钳子一把、帽子两个、拧子四把、手套两副、羽绒服两件、口罩十一个,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