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4********1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1民初5578号
案号
(2016)津0111执40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灵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润普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00000元,自2015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违约金至2016年9月29日。二、被告李军对被告天津灵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9元,由被告天津灵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军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6-11-16
发布时间
2016-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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