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昌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6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302民初5124号 |
案号 |
(2020)桂1302执14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昌龙给付原告黄金房借款本金11000元。二、被告李昌龙给付原告黄金房利息,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从2018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李昌龙给付原告黄金房案件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黄金房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被告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被告李昌龙承担134元,原告黄金房承担27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5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