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6********1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15642号 |
案号 |
(2020)黑0103执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艳秋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艳秋上述借款利息(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扣除3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刘艳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翟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