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2********2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2民初1432号 |
案号 |
(2020)湘0102执9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7 822.69元;二、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保险费4 634.28元;三、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欠付的代偿款为基数,以2%/月为标准,自2016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元;五、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11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9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元,李波负担54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