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22********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22民初2440号
案号
(2020)赣0722执1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斌应赔偿原告李伟亮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47040.7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磊应赔偿原告李伟亮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6390.8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南雄市交通运输局应赔偿原告李伟亮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62086.3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李伟亮的其他诉讼请求。(信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1、用户名:信丰县人民法院;2、账号:14035101040011947;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信丰县支行营业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32元,减半收取12466元,由被告吴斌承担8102.9元,被告南雄市交通运输局承担1869.9元,由被告杨磊承担1246.6元,原告李伟亮承担1246.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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