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25********3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5民初114号
案号
(2020)赣0725执5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5504.34元,利息661.22元,消费手续费374.9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45.84元,管理费用3元,合计欠款17289.38元。(截止2019年11月17日止);二、被告周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支付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利率及违约金等不得超过年利率24%),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6元,由被告周鹏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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