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金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6********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6民初109号
案号
(2020)赣0826执10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彭金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波人民币15万元;并以此款为基数从2019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还清款项止。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0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4620元,由被告彭金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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