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春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6********2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5民初109号 |
案号 |
(2020)赣0725执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913.9元、利息652.44元,(利息截至2019年11月15日止),本息合计人民币50565.53元,利随本清。二、被告郑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支付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执行),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32元,由被告郑春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