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萍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7********16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4民初5545号 |
案号 |
(2020)湘3124执6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永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租金4130088.62元;二、限被告刘永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罚息1694760.9元;三、被告吴萍云对被告刘永正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3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3307元,由被告刘永正、吴萍云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花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