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10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执2333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恢1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巧林、陈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范国林借款2380396.8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2380396.80元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二、被告周巧林、陈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范国林律师费损失25000元。三、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在被告周巧林、陈杏英不能清偿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履行上述第三项赔偿责任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范国林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周巧林、陈杏英、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4448元,由原告范国林负担1047元,由被告周巧林、陈杏英负担33401元。被告周巧林、陈杏英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范国林,原告范国林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01010400095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倪芳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5810763011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0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