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素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8********0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8民初1674号 |
案号 |
(2020)冀1128执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盛海河、沈素荣偿还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河支行借款本金199999元及利息31437.66元(自2016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16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盛海河、沈素荣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月利率10.14‰)上浮30%的标准给付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河支行相应的罚息(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止);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孙敬平、张桂平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2元,由被告盛海河、沈素荣、孙敬平、张桂平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