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常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00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2民初837号 |
案号 |
(2020)冀0102执1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华南、刘常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英谦借款192920元;二、被告何华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英谦借款96500元;三、驳回原告马英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0元、保全费20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英谦负担243元,被告何华南、刘常青负担761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