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02********2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202民初349号 |
案号 |
(2020)皖0202执恢4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姚军、薛竟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静借款本金195000元、利息10765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986元,公告费560元(已缴至报社),合计6546元,由被告姚军、薛竟凤负担(原告刘静已预交,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