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1********3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924民初1315号
案号
(2020)赣0924执3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张伟文、梁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3412.43元和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的未清偿利息(该利息按年利率10.5%计算,至2019年11月22日为3594.08元,可以按合同的约定的利率的1.5倍加收逾期罚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4元由被告张伟文、梁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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